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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4号:有关建筑、安装、劳动安全、防火及环保
2008-02-23 17:56:00

2007年6月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1.本特殊规章旨在根据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一般规章》第14、15、16、17、18和34条的规定,为官方参展者提供其在世博会园区内开展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建筑、拆除,安装、装修,以及附属工程建设等相关的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规则。

  2.本特殊规章适用于官方参展者在组织者提供的场地、展馆和展示空间上开展的建设活动。本特殊规章同时制定了建设活动中涉及的防火、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事宜的规则。

  第二条定义

  1.“地块”是指组织者提供给官方参展者自行设计和建造展馆的场地。

  2.“法定资质”是指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核发或认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招标代理等领域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第一类展馆”是指由官方参展者在组织者提供的地块上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展馆。

  4.“第二类展馆”是指由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官方参展者的展馆。

  5.“第三类展馆”是指组织者建造并免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室内展示空间。

  6.“日”是指日历日。

  第三条遵守法律和法规

  1.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组织者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统称“法律和法规”)。

  2.组织者颁布的补充规定,旨在相关事项上提供补充信息,并进一步明确组织者和官方参展者的权利义务。

  3.为符合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以及第1号《特殊规章》的规定,组织者可就如何节约资源、尽可能以合理成本使用生态友好型的材料等事项向官方参展者提出技术建议。组织者不就该建议行为向参展者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官方参展者的义务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取得建设活动中所需的各类许可和批准,并据此开展建设活动。

  2.组织者对官方参展者的工程进行检查或检验时,官方参展者应准许其进入工程现场,并接受查验。在此情形下,组织者的代表及其委托的检查人员应携带相关授权证明,并应根据参展者或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出示该证明。

  3.官方参展者自行承担其在相关地块或展馆内开展建设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地块的详细工程勘察费;

  (2)从相关场地边界到展馆的配套设施费;

  (3)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安装、改建和装修费;

  (4)绿化种植费;

  (5)景观小品建设费;

  (6)室外场地建设费;

  (7)评估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费用;

  (8)展馆在建设、展示和使用过程中的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空调和通信等公用服务的日常使用费;

  (9)布展费;

  (10)消防、劳动防护、卫生和安全设施费;

  (11)维护及清理费;

  (12)运输及存储费;

  (13)世博会结束后的拆除、展品撤除和清理复原费;

  (14)办理许可和批准所需的费用;

  (15)设计及管理费;

  (16)专业顾问费;

  (17)其他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的费用。

  4.组织者代理官方参展者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但组织者应事先通知相关的官方参展者。

  5.官方参展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责,组织者有权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五条组织者的处置权

  当官方参展者违反法律和法规或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

  (2)暂停施工;

  (3)拆除全部或部分建筑物、构筑物;

  (4)终止场地占用;

  (5)消除危险因素。

  上述措施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二章场地和展馆

  第六条组织者提供的文件

  组织者应根据《特殊规章》第2号和《参展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地块、或展馆、或展示空间,并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如下必要的技术文件:

  1.第一类展馆

  (1)园区地质初勘资料;

  (2)注明场地边界线等的地形图;

  (3)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停车场、绿地、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4)地块规划设计要求资料;

  (5)给水源位置、标高和管径;排水口位置、管底标高和管径;供电源位置和供电量;燃气接口位置和管径;电信和电视线路接口方位等资料;

  (6)物品和人员进出以及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

  (7)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指南。

  2.第二和第三类展馆

  (1)相关的建筑、结构和机电设计图纸和说明;

  (2)给水、排水、供电、空调制冷、电信和电视等设施条件资料;

  (3)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说明;

  (4)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指南;

  (5)维护和清洁要求;

  (6)物品和人员进出以及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踏勘现场

  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可对地块、或展馆、或展示空间进行踏勘,所需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八条设计要求

  1.第一类馆的设计应符合法律和法规以及世博会场馆控制性规划设计要求。

  2.建筑物、构筑物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第二类馆和第三类馆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及设施(包括设备)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官方参展者应最迟在开始布展前30日向组织者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复原工作

  1.官方参展者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应及时完成展馆或展示空间的复原工作。复原工作是指官方参展者将其建设或安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与设施(包括地下桩基和管线)全部拆除,撤除展品,并清理恢复到原状。

  2.第一类馆最迟应在2011年5月1日前完成复原工作。第二类馆最迟应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复原工作;第三类馆最迟应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复原工作。官方参展者应将复原后的场地、或展馆、或展示空间及时交还组织者。

  3.复原工作开始前,官方参展者应向组织者提交拆除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复原工作完成后,官方参展者应书面通知组织者,由组织者查验合格后出具书面认可的证明文件。

  4.官方参展者未在本规章第九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原工作的,组织者有权代为完成,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三章技术主管

  第十条技术主管的职责

  1.官方参展者在建设过程中应指派一名具有项目技术管理能力的技术主管,并将其姓名、业绩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报组织者备案。

  2.技术主管的职责: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安全、功能、进度和资金等方面的技术监管工作;确保建设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负责与组织者和其他官方参展者等进行技术协调。

  3.技术主管被解除职务或离职时,官方参展者应及时指派一名具有项目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接替。

  4.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其指派的技术主管遵守法律和法规,并承担技术主管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法律和法规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技术主管违反法律和法规时,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解除其职务,官方参展者应无条件地予以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批准

  第十一条技术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者应成立由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办公室,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必要的支持。

  2.官方参展者应将申请批准所需的资料递交技术办公室。

  3.技术办公室应代表组织者对官方参展者的申请进行预审,并协助官方参展者的申请获得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4.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向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内容包括:

  (1)展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2)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专项设计资料;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结果和承发包合同;

  (4)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所需材料;

  (5)办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报监所需材料;

  (6)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所需材料;

  (7)建筑和安装承包商的《营业执照》;

  (8)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内容。

  5.官方参展者可委托组织者推荐的专业机构,或自行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为上述报批或备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方案预审

  1.《参展合同》签订后,官方参展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技术办公室提交第一类展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展示方案》等资料,或提交第二、第三类展馆的《改建和装修设计方案》及《展示方案》等资料。

  2.官方参展者提交的资料,其内容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一般应包括:建筑、结构、机电、装修设计图纸和说明;消防、安保、卫生、环保设计资料;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材料和设备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展品布置方案;占用时间表;使用方案;维护方案;拆除和清除方案等内容。

  3.技术办公室应负责对《建筑设计方案》、《改建和装修方案》和《展示方案》等资料进行预审,并在收悉全部资料后的30日内向官方参展者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批准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技术办公室的意见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由技术办公室报请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相关资料获得批准后,官方参展者还需修改部分内容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报批。

第五章施工与监管

  第十四条承包商

  1.承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和安装的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其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境外的承包商应依法经审并领取《营业执照》。

  2.组织者应向官方参展者推荐合格的承包商、监理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应的业绩信息。

  3.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等要求按时进入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时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组织者的监督、检查和指令。

  4.官方参展者应对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监管,确保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经理

  1.官方参展者应指派一名施工现场经理,代表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经理应负责与组织者和其他官方参展者等各方的联络及协调。

  3.施工现场经理违反法律和法规时,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解除其职务。在此情形下,官方参展者应服从组织者的指令。

  4.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施工现场经理遵守法律和法规。

  第十六条施工准备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设计图纸及文件组织施工。

  2.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组织设计图纸介绍和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请组织者批准;将施工技术、工期、质量和安全等内容告知相关施工人员。

  3.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准备工作,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设置围墙;搭设临时设施;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安装施工机具;安排首批材料进场,设立安全和交通标志,以及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4.官方参展者在施工中需临时占用边界线以外的场地时,应事先获得组织者的批准。

  5.官方参展者应在展馆工程正式开工15日前完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准备工作。

  6.对官方参展者未按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的,组织者有权按本《特殊规章》第5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管理

  1.官方参展者应在建筑物、构筑物开工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向组织者递交承包商的信息、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以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保证措施和组织者专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做好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和施工协调工作。

  3.出现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要求不符时,官方参展者应书面向组织者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并递交经修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表。

  4.发生质量缺陷和安全问题时,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及时组织分析、总结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组织者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

  5.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的顺利进行,组织者可向官方参展者发布必要的指令,官方参展者应予以执行。

  6.官方参展者需修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内容时,应重新获得组织者批准。

  7.官方参展者需要修改设计图纸和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时,应事先向组织者递交《设计修改单》,并取得组织者和原设计机构同意。属重大设计内容修改的,还应经过原审图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检查

  1.组织者可进入官方参展者的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在此情形下,组织者的代表及其委托的检查人员应携带相关授权证明,并应根据参展者或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出示该证明。

  2.官方参展者应接受组织者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的检查或检验,组织者发现施工进度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官方参展者应书面向组织者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递交经修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并执行组织者的整改指令。

  3.官方参展者对组织者发出的整改指令不予执行时,组织者可按照本特殊规章第5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十九条施工场地维护

  1.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施工现场始终保持整洁有序状态。

  2.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在施工现场按相关规定设置供人员、施工和消防车辆出入的道路,明示行驶路线和安全行驶要求,确保人员和车辆出入安全。

  第二十条保险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特殊规章》第8号的规定办理保险。

  2.官方参展者在申办建筑工程许可手续时,应递交有关已购买保险的证明资料。

  第六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安全责任

  1.官方参展者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2.官方参展者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因违反而造成的事故,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3.官方参展者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组织者有权指令其限期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紧急救助

  1.官方参展者应制订《紧急救助方案》,报组织者备案,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各自的职责。

  2.官方参展者应按规定设置急救箱,配置必要的药品和用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检查。

  3.意外事故发生时,官方参展者应立即实施紧急救助,并向组织者通报。

  第二十三条结构设计

  1.官方参展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相关的建筑、结构、机电设计。

  2.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组织者鼓励官方参展者采用新型结构形式和材料。官方参展者采用的新型结构形式和材料应经过组织者指定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

  第二十四条材料与设备

  1.官方参展者的建筑物、构筑物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组织者鼓励官方参展者选用采用具备质量保证书的,环保、节能的建材和设备。产品供应商应具备法定资质。

  3.官方参展者采用首次在中国使用的材料与设备时,应取得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组织者将对其获得批准提供帮助。

  4.官方参展者违反法律和法规,在其建筑物、构筑物中采用不合格产品时,组织者有权指令官方参展者将不合格产品清退出现场。

第七章展馆疏散通道与出入口

  第二十五条通道、出入口、信号指示和照明

  1.官方参展者应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展馆内设置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安全出入口的门应外开,并保持畅通,确保人员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2.官方参展者应按相关规定,在展馆内设置易于辨别的通往安全出入口的能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音响信号等设施;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其照度和设置部位应满足发生火灾时的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展馆的安全通道和出入口的地板、墙面及天花板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4.展馆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有备用消防电源,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投入使用,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正常照明。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

  官方参展者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展馆内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七条展品与设备的放置

  官方参展者不得在展馆内的安全通道和出入口处放置展品和设备,并应及时清除展馆内的零星物件。

第八章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与使用

  1.官方参展者应根据法律和法规配备相关设备和仪器,并建立相关系统以防止和处理火灾。官方参展者应在其建设方案中列明这些设备,并应将相关系统与组织者的中央预警系统相连接。对于存在火灾风险的区域,官方参展者还应配备灭火设施。

  2.展馆内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的质量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均接受过消防安全的培训,并熟悉火灾紧急措施方案和灭火设施的使用方法。

  4.展馆内的消防器材(包括管道)仅用于灭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维护

  1.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对防火和灭火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有效管理,并应保存完成维护和检查的记录。

  2.官方参展者不得擅自移动消防器材的位置。

  第三十条其他防火措施

  1.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以确保安全施工。

  2.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消防要求,并具有防火性能证明资料。

  3.未经组织者批准,严禁使用明火。

  4.官方参展者应设置专门仓库,存放易燃易爆材料和物品,并由专门人员保管。仓库应设置清晰的防火标记。

  5.组织者有权对建筑物、构筑物内标明是防火的材料进行防火性能测试。

  6.展馆内严禁吸烟。电饭锅、电磁炉等电器的使用须经组织者事先批准。

  7.官方参展者悬挂可燃材料组成的悬挂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悬挂物与灯光、电弧等热源之间的安全距离。

  8.官方参展者应制订一份应急预案,该预案最迟应同开馆申请一并提交组织者。

第九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的责任

  1.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其场地、展馆和展示空间内始终符合法律和法规在环保、健康、防辐射、安全方面的规定和限制。官方参展者应特别注意防止水、空气和土壤的污染,避免产生有害噪音、振动和有害废物,并应适当管理、储存和处置有害废物。

  2.官方参展者在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造成扰民或环境破坏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组织者的监督

  1.组织者有权命令官方参展者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官方参展者不遵守相关命令,组织者有权制止造成污染的行为,并将被污染的区域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2.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派人员驻世博会园区与组织者密切合作,确保相关环保规则得以遵守,确保环境得以充分保护。

  第三十三条危险品管理

  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确需在工程现场存放危险品(包括放射性物质)时,应设置符合放射防护和其他要求的危险品仓库,明示标志,并指派专门人员管理,防止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生态环境及周边设施造成损害、破坏。

第十章公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公用设施

  1.组织者应为官方参展者的施工、展示所需的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空调制冷和通信等提供系统管线接入口、基本供应标准和使用要求,并在建设和使用公用设施涉及的审批中,为官方参展者提供帮助。

  2.官方参展者应事先向组织者提供给水、排水、供电、空调、燃气和通信等需用量及排放量,并承担日常使用费。

  3.官方参展者对超过基本供应标准的部分,应事先获得组织者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

  4.官方参展者应根据组织者的信息监测系统规划方案和提供的管线接入口,在展馆内的公共通道和展示区域布设必要的信息监测设施。组织者因官方参展者请求代为布设的,其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十一章安全与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安全

  1.进入施工现场

  (1)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并遵守一切安全规定;

  (2)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3)官方参展者应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具完好无损、正常运转、安全停放;

  (4)官方参展者需占用施工现场道路上任一部位或属于组织者的任一空间装卸物品时,应事先获得组织者的许可。

  2.施工防护

  (1)官方参展者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设置防坠隔离棚、安全网、隔离围护体和警示标志等;

  (2)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在起重机械吊物和拆除脚手架等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门人员监护。

  3.脚手架

  (1)官方参展者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编制脚手架搭、拆方案,经组织者批准后实施;

  (2)官方参展者应确保使用合格的材料和配件搭设脚手架;

  (3)官方参展者在脚手架搭设完工后,应报请组织者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4)官方参展者应确保由专人维护脚手架,使其始终保持在安全使用状态;

  (5)组织者应对官方参展者搭设的脚手架进行检查,并有权对脚手架不安全因素作出限期整改指令。

  4.安全屏障

  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对施工区域设置防盗、防撞、防火等安全屏障。

  5.安全用电

  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施工现场采用合格的供电导线和配件;电工持证操作;高耸脚手架、井架和起重机械等设置防雷接地措施;配置安全用电保护装置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6.安全指示

  官方参展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指示标志。

  7.暂停施工

  出现紧急灾害或危险情况时,官方参展者应立即停止施工。灾害和险情解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生活设施

  1.如官方参展者的建筑工人需在施工现场居住,官方参展者应为其提供临时餐厅、厨房、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工作室和库房等生活、工作设施。

  2.官方参展者应采取措施,保持工程现场、生活和工作设施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

  1.官方参展者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安装、使用过程中,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台风、疾病爆发、大型机具和吊物倾倒、建筑物、构筑物坍塌等紧急情况的处理编制《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处理的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力量、应对措施、求援程序、信息交流方式、人员培训等内容。《应急预案》应报组织者备案。

  2.官方参展者应在现场公告《应急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和演练,并定期检查。

  3.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事件或事故时,官方参展者应立即通报组织者。

第十二章建筑物、构筑物的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颁发使用许可证书

  1.官方参展者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标准》和组织者的专门规定,完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确保质量合格,并工程竣工后的30日内向组织者递交附有最终竣工资料的书面完工报告。组织者审核合格后,向官方参展者颁发使用许可证书。

  2.组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已竣工工程和竣工资料进行复核。发现有未完成的施工内容或质量缺陷等不符合建安工程竣工标准的,有权指令官方参展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对展馆和展示空间的维护

  1.官方参展者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展馆和展示空间进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日常维护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2.组织者有权进入现场对展馆或展示空间的维护、物品放置、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指令官方参展者对展馆和展示空间(包括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等)进行维护。在此情形下,组织者的代表及其委托的检查人员应携带相关授权证明,并应根据参展者或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出示该证明。

  3.官方参展者不执行上述指令的,组织者可按本特殊规章第5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相关整改任务,其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稿源:上海世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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