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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2008-02-25 17:15:00

  (记者郑天虹)记者18日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广东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城镇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

  根据《实施办法》,免费对象为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随同父母跨县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据介绍,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免费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用于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中小学校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集中核算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

  《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应在不迟于学校开学前1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小学校,以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稿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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